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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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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8 14: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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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司法局获悉,近日,《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经市政府修改后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对于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我市2019年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为我市加强城市养犬管理、促进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办法部分条款内容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等问题亟需通过修改予以统一,城市养犬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修改予以完善。

为此,市政府依据上位法,结合我市实际,在保持章节体例不变的情况下,对原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中,
  • 将养犬“具有固定独户住所”修改为“住所地或者暂住地在本地”,以利于规章实施过程中界定更加清楚;
  • 删去“禁止犬只经营性养殖和销售活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 将携犬出户的规定中“携犬进入电梯间”修改为“在楼道、电梯间及人员密集场所”更利于解决规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将“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只免疫证明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未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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