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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关于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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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1 16:22: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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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
阜阳市颍州区司法局
关于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颍州区司法机关将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的、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管控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违反管控规定,离开或试图离开管控区域,且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的;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入核酸检测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健康码为黄码、红码以及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应当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或者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隐瞒病情、隐瞒出行轨迹、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扰乱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防疫工作秩序,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控,谩骂、侮辱、威胁、伤害疾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员的;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居民外出参加棋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室、麻将室的;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展览展销、各类培训等聚集活动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或者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等防疫措施的;餐馆、影院、KTV、网吧、洗浴等经营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药店违规出售药品、诊所擅自接诊发热病患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惩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

涉嫌诈骗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涉嫌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涉嫌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颍州区人民法院:2553910, 颍州区人民检察院:2182000,颍州公安分局:2615200,颍州区司法局:2176441。

特此通告。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阜阳市颍州公安分局
阜阳市颍州区司法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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