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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蒙城一社区卫生服务站被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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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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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6 12:09: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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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起典型违法案例,一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因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被行政处罚1万元。
据了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监督检查中发现,蒙城县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有过期的医疗器械和无法提供在售药品的购进票据和供货企业资质。1月1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问题反馈至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街道反馈后,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该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售的速药救心丸的购进票据、供货企业资质,同时发现其一楼化验室冰柜内有过期的Genrui类风湿因子(RF)检测试剂盒。
经查,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于2021年7月1日购进涉案批号类风湿因子检测试剂盒1盒,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2日,购进价为500元/盒。至查获时止,上述医疗器械在有效期内使用7人份,每人份收费20元,剩余43人份被扣押,货值金额860元,无违法所得。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使用过期的类风湿因子检测试剂盒的行为,已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行为。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的类风湿因子检测试剂盒,并处罚款10000元。
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此案当事人将过期医疗器械与尚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药品混放,未及时区分放置并设立过期警示标识,也未按相关制度销毁处理,存在混放使用的行为,明显未履行医疗器械、药品管理的相应义务,背离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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