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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童工!蒙城一家店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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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 01:08: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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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人社监罚〔2023〕3 号
被处罚单位:蒙城县鲲鹏湖飞子烧烤店
单位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周名邦中央公馆二期465、467、46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2MA8LHBA4XE
法定代表人:娄**(经营者)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使用童工,郭欢乐(身份证号:3****************7)8天,马永琪(身份证号:3****************7)3天。
以上事实有:员工问话笔录、考勤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执法记录录像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蒙人社监询字〔2023〕20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蒙人社监令〔2023〕14号)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蒙城县智慧城市运营中心4楼412室;凭缴纳依据)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蒙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蒙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邵向东、孙浩浩
电  话: 0558-7696175
地  址:蒙城县宝塔东路92号
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 3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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