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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一人未达结婚年龄,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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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0 10:10: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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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法院行政庭依法撤销一起婚姻登记。
原告孔某与丈夫王某于2005年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孔某曾于2003年与第三人江某办理有结婚登记,暂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经查询婚姻登记档案资料并向江某了解相关情况后,得知当年江某与第三人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因刘某当时尚未达结婚年龄,江某便借用了孔某的户口本,并伪造了一张居民身份证,该身份证上的照片虽是刘某,但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均是冒用孔某的身份信息;之后江某与刘某二人使用孔某的户口本及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于2003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民政局工作人员遂向江某和刘某颁发了结婚证,但该婚姻登记资料中记载的婚姻当事人身份信息却为江某与原告孔某的。
民政局表示,因当时技术条件所限,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无法对申请人身份证件进行绝对有效的鉴别。如果本案中第三人确实使用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证件申请结婚登记,第三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江某与“孔某”向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交了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并签具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符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形式要件。民政局据此作出的结婚登记、颁证行为在程序方面并无不当。至于实际婚姻当事人江某与刘某隐瞒真实情况、使用伪造姓名的居民身份证,鉴于当时技术条件所限,民政局办理登记工作人员无法对申请人身份证件真伪进行鉴别,由此导致民政局作出的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结果不当,对此本案第三人江某、刘某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民政局可将此情况报请相关职能机关依法查处。但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直接体现为对登记申请人身份的确认,如果登记结果不撤销,则其确认的身份关系将持续存在,登记明显不当,故此,对明显不当的登记结果应依法予以撤销。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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