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发表于 2022-6-18 23:02:11

最新公布!阜阳7个典型案例!

记者从阜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商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以警醒经营者,提醒消费者。案例1.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1年11月22日,根据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为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蛋黄味饼干”,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阜阳市市场监管局督查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企业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饼干40件,至案发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12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且当事人在一年内累计三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022年4月13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80000 元、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我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2022年1月29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阜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正在销售的2箱进口冷冻食品“泰国香虾(品名:冷冻南美白对虾)”包装箱上未随附“安徽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的“追溯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从上海五马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泰国香虾40 箱(原产国:泰国),购进上述进口冷冻食品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消毒和信息录入。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38箱,货值金额28000元。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2022年3月31日,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泰国香虾(冷冻南美白对虾)2箱、罚款 2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颍东区某医院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电梯案2022年1月30日,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颍东区某医院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其中4台正在使用的电梯已超过检验周期,且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上述4台电梯下次检验时间为2021年12月,2021年12月17日,经阜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不合格,2021年12月23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至案发,颍东区某医院仍然在使用经检验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3月17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肥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2021年9月28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颍泉区周棚办事处的某化肥经营部正在销售的某品牌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销该批次不合格复合肥料3吨,货值9750元,违法所得37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2022年2月15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4625元、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和县某卤制品店涉嫌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2021年12月16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太和县某卤制品店的加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禁止添加的“亚硝酸钠”和属于超范围添加的“胭脂红色”“日落红色”添加剂;经对当事人加工的卤制品抽样检测,其加工制作的“卤猪肉”产品检出“胭脂红”及“亚硝酸钠”。当事人在从事热食类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违法添加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的亚硝酸盐,超范围添加“胭脂红色”和“日落红色”等食品添加剂,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12日将案件移送至太和县公安局,太和县公安局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侦办。
案例6.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2021年9月27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阜南县某加油站销售的0#柴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1年8月到9月当事人以5000元/吨的价格从外地购进上述柴油3吨,未索要进货票据,案发时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20815.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2年4月7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815.2元、罚款41630.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 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泉县老集镇某购物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2022年1月17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临泉县老集镇的某购物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正在销售的涉嫌假冒某知名品牌系列,货值金额21500元。经认定,29箱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28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白酒29件、罚款4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来源:阜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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